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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政府部门对电子元件行业实行行业管理
的助手和参谋,向政府反映企(事)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事)业传达政府的政策和意图,
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交流工作,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
、经济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协调本行业内部和行业与相关行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企(事)业的科学技术、产品
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利用外资、对外出口、引进技术等方面统一协调,通报情
况,提出建议,促成统一立场,保护民族工业;
(四)研究国内外技术经济市场,预测产品发展趋势,为企(事)业提供产品开发和改进方面的建
议;
(五)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出版刊物,组织
经济技术交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开拓市场进行指导;
(六)做好行业内投诉和价格的协调工作;
(七)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进行咨询服务;
(八)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的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组织举办本行业全国性展览会和国际展览会;
(十)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
高企(事)业的素质;
(十一)组织企(事)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共同遵守。对会员单位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共性
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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