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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
为本会资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各种会议的会务费;
(二)邀请国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讲课等费用;
(三)出版刊物、编印资料所需费用和订购业务书籍、杂志、资料等开支;
(四)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补贴和差旅费;
(五)其他必须开支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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