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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元器件研究报告
200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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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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